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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X月,A公司被某中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指定了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B税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其中,税款本金94万余元,滞纳金29万余元。管理人审核认定截止至破产受理日前的税款本金债权69万余元,对其申报的滞纳金不予确认。
就此,B税局向管理人申请债权复核,并更正申报债权总额为84万余元,其中税款本金债权69万余元,滞纳金14万元,管理人对税款滞纳金债权仍不予确认。B税局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A公司欠缴税款产生的滞
雏形。
案件争议焦点
A公司破产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债权是否为破产债权?如是,为何种破产债权?
法院判决
依法纳税系纳税人应尽的义务,A公司对应缴税款长期未向B税局申报导致应缴税款至起诉之日未予缴纳,B税局对其追征税款和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B税局主张的滞纳金截止至破产受理之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诉讼应否受理的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载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可知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滞纳金应确认为普通破产债权。该做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规定并不违背。因此,原告要求确认对被告欠缴的14万余元滞纳金为债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原告B税局对A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XX元。
破产受理前的欠缴税款产生的
滞纳金是普通破产债权的法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三)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诉讼应否受理的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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