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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泰案例|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没有提起上诉而直接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发布时间:2023-09-11 16:31:06 分类:邦泰案例 次浏览
陈某于2018年7月承租南宁市某公司厂房,租赁期限至2024年12月。2019年4月某公司的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为由,申请法院对其进行破产清算,2022年8月,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8年7月承租南宁市某公司厂房,租赁期限至2024年12月。2019年4月某公司的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为由,申请法院对其进行破产清算,2022年8月,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2年2月,某公司起诉要求黄某将厂房腾空退还给某公司,以及支付厂房占用费用及相应的利息。2022年7月,法院判决支持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陈某收到判决书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但其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而于2023年2月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收到原审判决后未依法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其客观上不能行使上诉权的合理理由,且其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本案新证据,故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律师评析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的常规救济程序 ,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之后,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再审审查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况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措施,是当事人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的特殊救济程序,对于不服一审判决而不依法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不应再为其提供特别救济机制,否则将使特别救济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程序的基本制度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陈某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救济途径即依法提起上诉,而直接申请法院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显然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持的。

律师建议

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对一审判决不服,没有依法提起上诉而企图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达到既免缴上诉费用,又达到权利救济的目的,律师认为这种想法是不可取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地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实际上也规定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权利救济渠道,故律师建议当事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而不服判决的,应当通过提起上诉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如直接选择申请再审的,往往会承担自身处分行为所导致的失权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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